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,年繳或半年繳者,按照契約條款的約定,須由保險公司催繳保險費通知書,保險契約自催告通知書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。
但季繳或月繳者,則不予催告,自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。